申請書未抵保險公司,“變更受益人”有效嗎
發(fā)布日期:2015-08-06瀏覽:26734
2009年11月11日,倪某(男、40歲)向保險公司投?!而櫶┒ㄆ趬垭U保險》,身故保額8萬元,保單指定妻子歐陽為唯一受益人。2010年3月3日,倪某意外遭遇車禍住院治療,因傷勢嚴重處于昏迷中。3月23日,倪某蘇醒,在三位朋友的見證下,書面表達簽字確認將保險單金額中的2萬元給予年老體弱的叔父倪大軍。3月31日,倪某身故。4月30日倪大軍與歐陽同時到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。
在保險公司,對于確認保單受益人資格上,二人產(chǎn)生了分歧,同時闡述了理賠申請的不同觀點。
歐陽認為:依據(jù)保險單,自己當然是并且惟一是倪某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。首先,丈夫倪某生前在朋友見證下的書面表達書內(nèi)容,未明確文體性質(zhì),從形式來看傾向于是遺囑,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(nèi)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的方式對其遺產(chǎn)或其他事務(wù)所作的個人處分。倪某已在保單中明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,顯然依據(jù)《保險法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,存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時,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(chǎn)處置。被保險人倪某保單身故保險金不屬于遺產(chǎn)范疇,不能按照遺囑規(guī)定受理;其次,受益人變更必須履行法定手續(xù)?!侗kU法》要求變更受益人書面申請以抵達保險公司并正式受理為有效條件,倪大軍由于個人原因未在倪某生前及時將書面表達書送達保險公司,那倪某所謂的變更受益人的申請不應(yīng)生效,即無效。
倪大軍理解,雖然未將書面表達書及時送達保險公司,但這僅是形式問題與時間問題?!侗kU法》第四十條內(nèi)容,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(shù)人為受益人。受益人為數(shù)人的,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。被保險人倪某給予自己2萬元保險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并且有三人在場見證倪某簽字確認,這說明書面表達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筆者觀點:
接到以上二人的理賠申請及聽取了雙方的分歧后,筆者認為:根據(jù)《保險法》第四十一條,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。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,應(yīng)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。若把變更受益人申請看做是要約的話,依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十六條內(nèi)容,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。既然倪大軍未將被保險人倪某生前變更(增加)受益人的書面表達書送抵保險公司,可以認為保單受益人未發(fā)生變更,依據(jù)保險合同,受益人仍為歐陽一人,倪某身故保險金8萬元應(yīng)全額歸惟一受益人歐陽所有。所以,申請書未抵保險公司,變更受益人無效。
至此,筆者強調(diào),被保險人有打算變更受益人的意圖,一定要書面提出、填寫變更受益人申請書并及時送抵保險公司,保險公司受理(批注或附貼批單)后方能認為變更成功。還有一點,被保險人生前立遺囑不要把已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與其他財產(chǎn)混淆其中,否則將來對于繼承人、受益人在遺產(chǎn)及保險金的分配上會產(chǎn)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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